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信用报告工作规则
第一条 为提升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水平,引导 期货经营机构发挥期货及衍生品领域优势,增强期货经营机构 综合管理能力,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 《期 货交易管理条例》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《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以及《中国期货 业协会期货经营机构诚信信息管理办法(2021 年修订) 》等自 律规则, 制定本工作规则。
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已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的期 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(以下 统称“期货经营机构”) 。
第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信用报告(以下简称 “信用报告”)是基于期货经营机构合法合规情况及其向中国 期货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 报送的公司治理、业务发 展、投资管理、内部控制及合规风险管理方面的信息,从经营 管理的稳定度、业务长效发展性、投资运作的专业性和业务开 展的合规性四个维度持续记录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情况 (具体指 标及定义、数据源详见附件 1、附件 3) 。
第四条 协会成立专家小组,专家小组由中国证监会、协 会、协会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、金融相关专业机构及专家 学者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。信用报告工作规则的修订及完善, 须经专家小组建议、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。
第五条 信用报告的主要目标是:
(一)综合展示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, 引导行业特色发 挥,倡导和培育良好行业文化,促进行业良性竞争;
(二)引导期货经营机构诚实守信,勤勉尽责,履行信义 义务;
(三)促进期货经营机构提升经营管理的稳定度、业务长 效发展性、投资运作的专业性和业务开展的合规性;
(四)信用报告结果可作为未来期货经营机构试点开展资 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或者扩充业务范围等的参考依据之
一;
(五)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、政府机关等相关部门 开展工作提供参考。
第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信用报告工作每年进行 1 次,结果 以信用报告形式展示 (信用报告形式详见附件 2) 。
第七条 信用报告的运用必须符合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》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关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宣传推介等的限制 性规定。
信用报告不构成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能力、未来持续 合规经营情况的认可,不作为委托资产安全的保证。
期货经营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,将信用报告审慎的一 对一地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。未经期货经营机构同意,相关合 作机构不得擅自使用该期货经营机构的信用报告。
第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对信用报告结果有疑问的, 在当期信用报告发送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内可向协会提出书面查询申 请,协会在收到查询申请后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
第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,真实、准确、完 整报送公司治理、业务发展、投资管理、内部控制及合规风险 管理方面的信息。对于隐瞒事项或者报送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 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, 以及直接或间接地公开发布 信用报告的期货经营机构,协会将在一定期限内不提供该期货 经营机构的信用报告,同时依据规定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 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措施。
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解释权归协会理 事会 。
来源:中国期货业协会
http://www.cfachina.org//aboutassociation/associationannouncement/202111/P020211207391345030932.pdf